近日,省司法厅印发《福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就《规则》背景依据、范围期限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专门决定,2024年11月起施行的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规章备案审查要求。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政府规章”)是地方开展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践中,我省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尚未制定,仍然存在着报备要求不明确、审查事项不清晰、处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制定《规则》是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必然要求,也是规范工作、提升能力和纵深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根据“三定”规定,省司法厅负责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为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司法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规则》。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5年11月6日正式印发。
二、范围期限
本《规则》适用于市政府规章依照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备案以及省司法厅对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坚持有件必备
备案工作是备案审查的基础和前提。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承担本市规章报送备案工作,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径送省司法厅备案。报备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文本、备案说明和立法依据表等。备案报告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公布日期、施行日期等内容;备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背景和依据,规章起草、审查、审议、决定情况和主要内容等。《规则》根据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涉及公平竞争审查或者其他审查、评估的,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市司法局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司法厅书面报送上一年度公布的市政府规章目录。
(二)坚持有备必审
审查工作是备案审查的核心和关键。只有通过审查,才能发现市政府规章存在的违法问题并予以纠错改正,才能真正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作用。《规则》从以下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审查方式。省司法厅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等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对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重要法律法规实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事项,涉及特定领域或者相关类别共性问题等情形可以视情开展专项审查。发现市政府规章存在涉及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共性问题的,可以依法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是明确审查事项。省司法厅对市政府规章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同上位法和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是否与有关规章不一致并严重影响适用;规定是否适当,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比例原则;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是民营经济大省的省情,强调要重点审查市政府规章“是否符合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要求”。
三是明确审查建议规则。开展依申请审查是做好审查工作的一种基本方式,也是备案审查工作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有效形式。《规则》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市政府规章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可以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具体由省司法厅负责审查。《规则》对审查建议补正要求、形式审查、自愿撤回、办理期限、不予审查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实名提出,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正,书面表示撤回建议的可以终止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当在60日内答复建议人等。
(三)坚持有错必纠
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错必纠,就是强调审查监督要到位。如发现市政府规章存在违法问题一定要纠正,要坚持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坚守法治底线,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具体来说,经审查,市政府规章应当予以纠正的,省司法厅可以视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司法局按照规定商有关国家机关后拟对市政府规章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报送书面处理计划。必要时,省司法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提请省人民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市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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