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6-00014
- 文号: 闽司〔2016〕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6-02-05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社会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函〔2015〕266号)精神,解决好公证办证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方便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的规定,现就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证机构派员持函或发函(格式附后)申请查询婚姻登记信息的,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协助查询本婚姻登记机关能够查询到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婚姻证书编号和登记类型;婚姻登记办理机关和办理时间;婚姻登记状况。
婚姻登记信息属个人隐私,各公证机构要担负起保密责任,对获得的信息进行严格管理,严禁向第三方提供所得信息,确保信息不外泄,若发生信息外泄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附件:1.《婚姻登记信息查询函》格式
2.《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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