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 守护“她”权益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2023-03-20 17:49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过去的9章61条扩大至10章86条,从多方面延伸了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以前无法可依的模糊问题变成“有法可依”的具体条文。

  3月16日,省司法厅、省妇联联合举办“巾帼同行·心享荟”系列活动——“巾帼148 为了她普法”妇女权益保障主题活动。“巾帼148”代表针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相关法律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妇女面对家庭暴力该怎么做? 

  省法院“巾帼148”代表朱彤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日常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大部分是女性,面对家暴不要容忍,不要硬扛。 

  首先,遭遇家暴要第一时间远离施暴者,立刻报警求救,或者向单位、妇联、居委会、村委会等机构寻求帮助,如果无处可去,还可以寻找庇护机构。其次,要及时取证,报警记录、就医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都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当家暴上升到一定危险程度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所谓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禁止施暴者再施暴,也可以禁止对方骚扰申请人及其亲人。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不起诉离婚,也是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而且,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保护家庭成员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比如同居的男女朋友,也同样适用。我们要明确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帮助别人。

  问:我知道拐卖妇女儿童构成犯罪,那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也构成犯罪? 

  省司法厅“巾帼148”代表计蕴倬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的受害者,但出于种种目的,仍然付出一定金钱进行收买,那么无论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意愿如何,只要收买行为成立,即构成犯罪。这里要注意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主体是不以出卖为目的。 

  问:如果上班过程中发现自己怀孕,因为身体原因向单位请假,单位不但不允许,并且以无法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要将我辞退,我该怎么办? 

  省女子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所“巾帼148”代表陈萌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您问的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第一种,要求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且在怀孕期间的工资、社保,应当照常发放和缴纳。第二种,在女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女职工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问:丈夫或者妻子向别人借钱,是要两个一起还,还是一个人还呢? 

  省妇联“巾帼148”代表吴武萍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1064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一方借钱夫妻俩要一起还。1.借钱时,夫妻俩都签名了。2.借钱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通过书面合同、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3.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钱,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就由借钱的这个人来还。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借的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最好的方式是让夫妻两个人一起签名,由两个人一起还款,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记者 潘园园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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