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11-27 10:58

  法制网讯 记者蔡长春 近日,司法部印发《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影响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

  《意见》要求,要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

  《意见》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工作保障,加大表彰宣传力度,为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司法部关于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现就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重要意义 

  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以人民调解员姓名或特有名称命名设立的调解组织。近年来,各地充分发挥调解能手的引领示范作用,推动建立以个人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有效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实践证明,个人调解工作室是传统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发展,是基层调解组织触角的有效延伸,对于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影响力,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矛盾纠纷呈现出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不断推动新时代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实现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不激化,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以组织形式创新和队伍素质提升为着力点,积极推进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依法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设立、命名、管理、保障,充分发挥个人调解工作室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人民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调解为人民,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设立,规范管理。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规定,完善个人调解工作室设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立足本地矛盾纠纷实际状况和调解员擅长领域、专业特长,从实际出发,“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积极打造各具特色的调解工作品牌,确保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组织建设 

  1.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条件。人民调解员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公道正派,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较为丰富的调解工作经验,调解成功率较高;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形成有特点、有成效的调解方式方法;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2.规范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命名。个人调解工作室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命名。

  (二)加强队伍建设 

  3.个人调解工作室组成。个人调解工作室可以由一名调解员组成,也可以由多名调解员组成。鼓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退休政法干警、律师等社会专业人士、基层德高望重的人士等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推动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调解工作团队。

  4.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开设调解大讲堂、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对个人调解工作室调解员的培训,不断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养、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

  (三)加强业务建设 

  5.个人调解工作室职责。开展辖区内一般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当地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参与承担人民调解员培训授课任务;主动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做好调解统计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业务指导,认真完成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6.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活动应接受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加盖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7.加强信息化建设。个人调解工作室要充分利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在线咨询、受理、调解等。积极运用人民调解移动终端、手机APP、微信群等开展调解工作,创新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等方式方法。

  (四)加强制度建设 

  8.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个人调解工作室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学习培训、纠纷登记、排查调解、回访、信息反馈、考核奖惩、统计报送、文书档案等制度。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名册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个人调解工作室情况;完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动态管理。

  9.建立退出机制。被命名的人民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命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其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弄虚作假,虚报申请资料获得个人调解工作室命名的;因身体、工作变动等个人原因申请不再担任人民调解员的;因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的;因调解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应予撤销命名的情形。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加强指导,督促落实。要主动汇报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情况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和工作保障。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总结个人调解工作室建设经验,推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做法。

  (二)工作保障 

  个人调解工作室的调解员享受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补贴、培训、表彰等方面同等待遇。个人调解工作室应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与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共用办公场所,但应有固定的调解场所。支持个人调解工作室登记为民办非企业组织,或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员协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三)宣传表彰 

  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大力宣传个人调解工作室的优势特点、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不断扩大个人调解工作室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大对个人调解工作室及其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力度,为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可结合实际,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司法部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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