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住进养老院 儿女为此起纠纷 耐心调解让老兵老有所养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7-04 08:41

  □福建长安网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林铭城 

  家住顺昌县建西镇路兹村的胡大爷年逾九旬,原本身体硬朗,但随着老伴去世、年纪增大,生活逐渐无法自理,更因为赡养问题引发子女反目。近日,建西司法所从法律道德的角度唤醒亲情,成功调解这起老人赡养纠纷。

  胡大爷生于1928年,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退伍后和老伴育有一男一女,现在享有退休金及政府生活补贴。胡大爷老伴多年前就已去世,这几年都是跟着女儿女婿在上海生活,随着年纪的增大,老人家逐渐有了“落叶归根”的想法,想回到建西镇老家安度晚年。

  胡大爷的女儿也考虑到父亲年迈,行动不方便,而且不适应大城市的快节奏生活,经征求老人意见后,安排联系了建西镇养老院暂时安置。胡大爷的儿子得知情况后,认为老人不信任自己,坚决反对和阻挠老人入住养老院。

  而胡大爷的女儿认为,哥哥的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担负胡大爷的部分赡养费用,如今的阻挠行为是因为觊觎父亲的财产。双方争执不休,目睹整个纠纷过程的胡大爷只能独自落泪。

  矛盾纠纷产生后,建西司法所联合镇林业留守处及时介入,在与老人及其子女沟通过程中,司法所调解人员发现老人的赡养问题、子女间的矛盾关键点均在老人名下房产以后的权属问题上。在多方了解情况之后,司法所调解人员制定了调解策略,采用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律条文相结合的方法,讲明赡养与财产纠纷不能混为一谈,就赡养义务对其子女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调解员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入手,让老人的子女明白孝敬父母、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作为子女,不仅应当履行对其在经济上、物质上的供养义务,还应当履行对其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应当照顾父母的其他需求。

  在司法所、林业留守处调解员的努力下,老人和子女最终达成协议:胡大爷暂安置于建西养老院,老人在养老院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经济能力较强的女儿女婿承担;胡大爷儿子要定期来养老院关心照顾老人,并不时接老人回家团聚,享受天伦之乐。

  调解结束,老人和家人紧紧握住工作人员的手,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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