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赔偿拉锯战”终于落幕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2-25 09:31

  酒驾致死酿大祸,肇事方与受害方家属发生激烈争执, 

  建瓯市小桥司法所历时五日倾心调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22日讯  2018年7月,建瓯市小桥镇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辖区某村村民林某丧生。建瓯市小桥司法所在案发后果断介入,历时5天成功调处这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而引发的民间纠纷。

  事故发生 

  司法调解果断介入 

  家住建瓯市小桥镇某村的林某是位勤劳本分的农民,农忙时在山上田地料理农务,农闲时便会在附近工厂打工以贴补家用。2018年7月,林某到303国道旁一家竹制品厂打工,谁料在一天晚饭后外出散步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致死,肇事司机方某经查系酒后驾车。事发后,林某家属与方某家属多次在建瓯市区和方某家中发生激烈争执,事态愈演愈烈。

  得知这一情况后,小桥司法所立即启动重大矛盾纠纷调处预案,主动介入该纠纷的调处工作。双方陆续到达司法所后,死者林某的家属和亲朋见到方某亲朋时,情绪异常激动,调解现场的空气中弥漫着浓重的“火药味”。见此情形,调解员暂时让双方各选出2至3名“能拍板”的代表进行商谈,以保证现场的基本正常秩序。

  然而,在调解员听取双方代表意见时,肇事方代表叶某那不善言辞的“表态”,立即引发受害方代表的强烈不满,调解室内几乎乱成了一锅粥。调解员费了好一番力气才将受害方代表的情绪安抚好,并引导他们在会议室就座。

  这时,调解室内只剩肇事方代表了。调解员严厉批评了叶某的谈话态度,并建议叶某在后续商谈与表态中别用刺激性的言语,一定要“三思而后言”。

  之后,当事双方又坐到了一起。谁知双方刚一坐定,受害方代表又围绕叶某先前的言辞展开了“穷追猛打”。当天上午,调解员一直以“打圆场”为主,调解工作难以进行下去。这时,双方的预期赔偿数额相差24万元。

  多方了解 

  草拟系列调解方案 

  当天中午时分,调解员利用双方“间隙”时间,通过多渠道了解到双方家庭的基本情况,为依法调解提供了重要依据。

  死者林某与“妻子”非婚生有一子,现已满18周岁,其“妻子”现今下落不明,且林某双亲已逝,不存在赡养或抚养关系,林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其子林某某;肇事司机方某个人经济状况一般,以打工为业,已婚并育有二子,一子仍在襁褓之中,方某本人无赔偿能力,但其在村里开五金店的父亲作为其代表之一出现在调解现场,说明其父有代为赔偿的意愿,也有一定的赔偿能力。

  当天下午,调解工作继续进行,双方仍不时因赔偿数额发生争执。调解员通过细致观察,发现死者林某的儿子林某某并不在争执群体中,而是由其2个姑姑和1个叔叔在前“冲锋陷阵”,其在建瓯某单位退休的叔公“坐镇指挥”,林某某还不时在一旁安慰伤心欲绝的大姑。

  在肇事方代表中,调解员还发现了“熟人”方某某的身影。2017年深秋,方某某因其承包的工程发生意外事故而引发纠纷,与调解员有过频繁接触。

  为此,调解员草拟了一系列调解方案:其一,可根据林某基本情况和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出方某应赔偿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开展调解工作;其二,可以通过做林某某思想工作来间接缓和双方矛盾,使调处工作向良性发展;其三,尝试让肇事方代表叶某“缺席”,以便抑制死者林某的兄弟姐妹以此“借题发挥”;其四,充分了解方某某在肇事方代表中的“地位”,尝试让相对会说话、明事理和懂法律的方某某取代叶某与林某的亲属进行商谈;其五,由于方某属于酒驾,应为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考虑能否从量刑角度出发拉近双方赔偿数额的差距。

  之后,调解员按照调处方案“见机而调”,对策性的调处工作依序展开。直至当天晚上调解结束后,双方数额差距仍无变化,但应调解员的建议,双方均同意回去商量一番。

  纷争不止 

  加大“火候”协调解决 

  第二天,双方代表阵容发生了变化,死者林某的弟弟和肇事者的父亲作为代表分别与调解员进行接触。在一天调解中,双方发生争执,调解进展缓慢。

  直到当天调解结束,调解员通过努力将双方预期的赔偿额差距拉近到13万元。值得注意的是,方某父亲应允的赔偿款已经达到了相关法律规定赔偿的下限,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调解员在调解结束前,建议双方各自去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充分了解有关该款项的法律法规和判例后再行商谈。

  第三天,双方如约而至,只是林某方代表的“人事”有了新的变动,一直坐在“后台”的死者叔叔坐在了调解员面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在调解员面前分别阐述了各自的理由。林某代表一直强调,国内有过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先例。方某父亲的理由则是,他目前为了盖新房已身无分文,对于这方面的赔偿款已经无法再承受了。

  据调解员了解,根据当地法院判决实践,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最大额度为5万元,但也是极少数,且一般情况法院很少支持该赔偿款项,所以受害方代表所述基本可以否定。另一方面,经调解员案外了解,方某父亲的确在1年前新盖楼房,但经济承受能力从面上不得而知。

  综合案情,调解员决定分别再对双方开展新一轮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上“感化”双方,努力使调解工作得到新突破。截至当日调解结束,双方预期金额相差8万元。

  第四天,受害方代表及亲友以“民俗”为由向肇事方代表施压,甚至将肇事方代表强行“扣压”在调解室,目的是让方某父亲妥协以达到他们预期赔偿金额。双方针对赔偿款是否包含在林某死亡后方某已垫付的3万元以及保险公司垫付交强险等事发生激烈争执,受害方代表甚至数次到方某的父亲家讨说法。

  为此,调解员在维持好现场基本秩序的同时,不断耐心劝说着林某在场的亲友,危机最终得以及时化解。当天调解结束前,调解员建议方某父亲先行筹措已同意支付的赔偿款,双方这时关于赔偿金额预期仅相差3万元。

  第五天,双方再次来到司法所。调解员从农村惯例角度考虑,林某意外死亡已6日,当事双方亲友早已疲惫不堪,嘴上不说,但心里均希望事情能够得到尽快解决,特别是林某的亲友。

  于是,调解员决定加大“火候”,从民俗角度出发,不断促使双方自愿将金额拉近。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由方某一性次赔偿给林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生活护理费、误工费及其他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6万元。

  15日后,经调解员回访,协议条款已按时足额得到履行。(本报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郑渊 张建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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