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蓝溪司法所调解一起房屋装修纠纷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9-02-15 14:47

  “几十年的交情,不能说散就散”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2月15日讯   “今年春节,我过得太舒心了!”日前,上杭县蓝溪镇村民刘某亮遇到蓝溪司法所工作人员时,热情地上前拜年聊天。而去年8月前,刘某亮还对司法调解工作十分陌生。

  “几十年的交情,不能说散就散了。”2018年8月14日下午,在村民刘某亮家里,一场激烈的争执过后气氛顿时缓和下来,宣告一起矛盾纠纷调解成功,默默旁听的刘某富(刘某亮的父亲)说出了这么一句暖心话。

  房屋交给发小装修 

  工程延迟20多天完工 

  纠纷双方当事人刘某亮与刘某畅是同村发小。2017年9月份,刘某亮打算装修新房,想到一起长大的朋友刘某畅、刘某昌兄弟俩有这方面从业经验,便将活包给他们做。

  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畅、刘某昌合作,负责房屋一至四层的装修,主要包含刷纸灰浆、贴瓷砖等工序,原则上按照125元/平方米(投影面积)的价格计算,四层投影合计517平方米,预算装修费用64625元。整个装修工程于2017年农历11月底前完工,验收合格后,刘某亮付清刘某昌装修报酬,但对刘某畅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限未作出明确约定。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刘某畅、刘某昌接活之后,紧张的工作也开始了。可直到2017年农历12月20日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这与之前口头约定相比迟了20多天。为啥工期会拖了这么多天?装修过程中发生了什么事?

  “装修过程中,我发现一些质量问题,如部分瓷砖缝不齐、上下不平整等,有些让他们返工了,有的找其他人重做,花去了不少精力。” 刘某亮发现施工问题后,及时提出并要求整改。刘某畅则解释道:“装修的工序包括很多,我比较不擅长贴瓷砖,口头约定时已经向他提出来。”

  合作过程不算愉快 

  剩余报酬成导火索 

  虽然双方合作得并不愉快,但房屋总算赶在2018年春节前装修完毕了。在装修过程中,刘某亮先后支付给刘某昌报酬共计2万元 ;按照之前口头约定,刘某亮在装修完工后又将2万元交到刘某畅手上,刘某畅考虑到刘某昌经济比较困难,就将属于刘某昌应得的装修报酬如数结清给付。而尾款,则由于口头协议未约定给予刘某畅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限,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对此,刘某亮解释说:“因为房屋装修完后赶上年关,我让他去年农历正月二十过后来结账,可他一直拖着没有来。”“我和他这么熟悉,心想也不着急要钱,也有等他来和我结账的意思。” 刘某畅也是这么想的,就这样剩余装修报酬一直悬而未决。

  转眼,去年端午节后,刘某畅终于下定决心找到刘某亮,提出以估价72000元结算。刘某亮未当场表态,事后经过实地丈量计算出装修总价为69100元,除去已经支付的41500元(其中1500元为另请工人贴大门瓷砖的酬劳),仍需支付27600元。将近3000元的差距对于交往甚好的双方来说不算大,但见刘某畅情绪激动、言语过激,刘某亮便提出应当扣除返工所花费用,使得原本简单的纠纷一度升级。

  口头协议已生效履行 

  法理情齐发力终化解 

  在纠纷达到自行无法调和的程度之时,上杭县蓝溪司法所及时介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从“法”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剖析案情。

  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对他们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案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房屋装修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由刘某畅实施装修行为并交付装修结果,双方达成了一份承揽合同且已生效履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调解员了解到,整个房屋装修工序中,完成质量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是贴瓷砖部分,刘某畅也坦言贴瓷砖并不是他的拿手活,但他原本有更好的选择。我国《合同法》第254条这样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故而,刘某畅可以选择将贴瓷砖的活交给在行的人完成,并对完成情况向刘某亮负责。

  该案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畅提出以估价方式结算报酬,因未取得刘某亮的同意,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未发生变更。基于合同未对刘某畅的报酬支付方式和时限作出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刘某亮提出结算报酬日前,刘某畅表示同意,可见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则可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刘某亮提出要扣除因质量问题返工所花费用,在法律上也得到支持。我国《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经过一番剖析,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有了充分了解之后,调解员从“情、理”的角度进行劝解。调解员说:“大家都是农民出身,赚钱不容易,欠人工钱于法不符、于理不通。千金难买一份情,这起纠纷原本是很小的事情,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能及时有效沟通,相互之间多一份尊重,少一些暴戾之气,双方也不至于闹到今天这一步。”调解员还请刘某亮的父亲刘某富参与到调解中来,他帮理不帮亲,为促成和解起到了很大作用。

  2018年8月16日,双方当事人到司法所签订书面协议。刘某亮一次性支付给刘某畅20000元,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本报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沈衍才 何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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