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走上不归路 人民调解解民忧
来源:南平市延平区炉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邓荣健 时间:2018-04-26 17:16

  【案情简介】

  2014年农民工朱某(云南籍)承建了林某(福建籍)位于福建省漳州市的某项目工程保温分项目,该项目通过了验收,但由于种种原因,业主没有将全部工程款拨付给林某。经过几年的催讨,林某尚欠朱某尾款共计8.5万元。朱某于2018年1月来到延平区林某家中追索剩余的工程尾款,但林某只答应给朱某3000元并且通过网银支付。朱某收到3000元后,又多次要求林某全额支付剩余的款项,但林某不予理会,朱某由于人生地不熟和法律意识不强,没有及时申请政府部门帮助或者法律援助,没有足够钱回家过年的朱某,情绪十分低落,在住处服食了过量的阿米替林,次日死亡。事后经过刑警侦查和尸检结果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死者家属与林某就此事引发了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某的死亡,林某是否有民事责任?

   【调解过程】

  2018年1月25日炉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朱某亲属李某等5人的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了公调对接程序,司法所、派出所联合成立了调解小组。

  因朱某家属事后曾报警,派出所民警对案件比较了解,所以决定在派出所二楼会议室组织双方调解。1月25日当事人双方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坐在调解桌前,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和意见。死者妻子李某认为正是由于林某的冷漠和推脱,想尽办法不还欠朱某的8.2万元工程款,才会让自己的丈夫走上不归路。因为自己家中尚有3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2个老人需要赡养,这8.2万元对于朱某来说关系到一家人能否继续生活下去,林某明知朱某家中的情况,自己也有能力筹到8.2万元,却百般推脱,不肯见朱某,朱某人生地不熟,没有收到钱,身上的钱又将用完了,才会一时想不开,才会自寻短见。林某表示欠朱某的8.2万元工程尾款会当天就还上,之前之所以不还钱是由于业主也没有将全部工程款给自己,所以才会欠着朱某的钱不还,同时认为朱某的死亡与自己没有一点关系,但出于多年情分愿意支付朱某的丧葬费以及死者家属往来费用、住宿费用等约2万元。

    死者妻子在听到林某的表态后情绪一时失控,认为林某想要推脱责任,扬言要到市里上访,在调解人员的极力安抚下才平静下来,提出了解决方案,要求林某支付包括工程尾款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70万元。林某当场表示自己要去筹钱,随后离开。在将近一个小时的联系和等待下,林某突然将手机关机,人也不知所踪,调解工作一下子陷入了僵局。

  1月26日经炉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先由派出所和村干部及林某好友等共同努力通过联系林某亲属、去林某常去地寻找等方式先将林某稳定在调解桌前,然后由司法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1月27日,经过多方联系和劝导,林某终于答应通过调解解决。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向双方分析了整件事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林某欠朱某的8.2万元工程尾款是必须要支付的。《合同法》第272条: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以林某和朱某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但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转承包人可以参照无效的转包合同的约定主张工程价款。所以林某将分项目分包给了无资质的朱某而导致了承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并且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结算。其次,朱某的死亡和林某没有刑法上因果关系,刑警的侦查结论和尸检结果都为自杀,故不存在故意杀人等问题。最后,从民法上的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来看,林某违背了欠债还钱的良好社会风俗,并且这笔钱关系朱某一家人的生计,拿不到钱的朱某觉得走投无路而自杀,林某还是要对朱某的死亡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林某支付欠朱某的工程尾款8.2万元。

   林某支付死者家属交通费、安葬费等各项人道主义补偿款共计7.3万元。

   付款方式为当场支付,由死者妻子李某收悉。

   双方不得在就此事引发纠纷。

    【案例点评】

   本案难点在于年关已至,死者家远道而来,每日开支较大且情绪激动,当事人林某仅仅同意支付工程尾款和2万元人道主义补偿。如果这类案件不能及时调解,将随时演变为群体性事件。为了让责任方回到谈判桌上,调解人员耐心安抚死者家属情绪,及时劝导想要逃避事情的林某回到调解方向解决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从分析法律关系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入手,引导当事人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另外,优秀的调解员和调解组织,公调对接调解体系的运用,也是本案成功化解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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