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来源: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时间:2016-10-24 09:34

    【案件类型】民事

    【案件来源】直接申请

    【案    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承办机构】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李名扬律师

    【承办单位】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

    一、案件简介

    2015年6月20日19时许,李某金驾驶闽A36271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AA72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自广东省沿国道324线往漳州市区行驶至 “国道324线375KM+500M路段”时,与胡某刚驾驶的闽EMQ107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刚在事故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李某金与胡某刚对本事故的发生负同等责任。

    死者胡某刚,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户籍住址贵州省仁怀市长岗镇堰塘坎村先进组012号。事故发生时,在位于盘陀镇蒲野村的一家建材厂工作。

    二、办案经过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一位操着外地口音的腿脚不麻利的8旬老人来到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他就是死者胡某刚的父亲胡某康,身心受到重挫的他千里迢迢地从贵州老家赶来漳浦处理儿子后事。在与保险公司初步协商后,胡老汉对保险公司“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理赔金额,只愿意支付22万元的赔偿金”的说法非常不满意,他认为保险公司愿意赔偿的金额太低,因而拒绝调解,并想要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替死去的儿子讨个公道。不料家境贫寒、年老体弱多病的胡老汉支付不起律师费,无奈之下,他来到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审查了相关条件后,决定为胡某康提供法律援助。胡某康的普通话有着很重的本地腔调,不便沟通,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指派时建议由福建方佳律师所的重庆籍律师李名扬办理。这样一来,就为胡某康解决了维权的律师费问题和语言沟通障碍问题。

    2015年8月,李名扬律师代胡某康、郑先碧(胡某刚的母亲)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金、运输公司(车主)、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原告因胡某刚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56076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农村的外来农民工能否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为此,李名扬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搜集了相关的证据;其次,李律师结合自己的法学理论知识,查找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为案件的顺利进展奠定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李律师提出:虽然死者胡某刚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都在农村,户籍也属于农民性质,但其生活来源已与农村和农业生产相分离,并以非农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侵权责任法》确立的损害填补原则,依法应当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三、办案结果

    经过多日来的努力,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名扬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人民币439018.6元,比保险公司的调解方案22万元高出20余万元。之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李名扬律师经漳浦县法律援助中心的再次指派继续以法律援助律师的身份代理二审诉讼,最终,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件点评

    随着古雷PX项目落户漳浦,随着漳浦经济大开发,漳浦的外来人口集聚增长,到漳浦打工的农民工也越来越多,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不得不引起所有法律人的重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适用城镇标准的法律依据屈指可数,在福建省内几乎就只能适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文件的意见即是,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但是,本案的死者胡某刚,他代表了很多农民工的现实状况:第一,为了节约成本,很多公司、工厂将办公地址设在农村区域,导致外来农民工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为农村而非城市;第二,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很多企业都没有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保、医保,导致当这些农民工的人身遭受损害时,很难证明自己的真实收入状况;第三,很多农民工没有所谓的一日8小时工作制,没有双休日,没有假日,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力获得的工资收入,以最底层的搬砖工、木工来说,其月收入都能达到6000元以上。如果机械地套用司法解释,死者胡某刚,以及很多与胡某刚有同样遭遇的受害者都只能适用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即每月约800元,即使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即每月约2500元,都不足以弥补这群农民工的实际损失。显然,如果仍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认定这些农民工的损失,将是远远背离《侵权行为法》所确立的损害补偿原则,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实质,无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法律的公平、公正。

    幸而,胡某康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最终为儿子胡某刚争取了最大的利益,使其能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评析这起典型案件,一方面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农村的外来农民工提供一个参考,如遇人身损害,可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这个案件,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漳浦县法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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