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11-25 07:51

【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  王振华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23日,张某驾驶闽D39700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厦蓉高速A线漳州往龙岩方向行驶,行驶至A线130KM+75M处时,追尾碰撞由方某驾驶的闽CZA959号轻型厢式货车及由郭某驾驶的豫C58335号小型普通客车,推动闽CZA959号轻型厢式货车碰撞由谢卫某驾驶的闽D59153号重型厢式货车和刮碰由王某驾驶的闽F67661号中型厢式货车,推动豫C58335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由谢兆某驾驶的闽FD7811号小型轿车并碰撞闽D59153号车驾驶员谢卫某,导致方某、谢卫某、方永某等三人受伤,六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经龙岩高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某、谢卫某、郭某、王某、谢兆某、方永某不负本起事故责任。谢卫某因本次事故支付了医疗费10万多元,且其生活困难,符合援助条件。南靖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援助,并于2014年3月3日指派王振华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为谢卫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

    王振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对本案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深感本案为疑难复杂案件:本事故有六辆车辆相碰撞,十几个诉讼主体、多个法院有管辖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计算标准以受诉地法院的标准作为审判依据,本案的发生地在龙岩,但当事人有漳州、厦门、泉州、河南等,因此原告可以选龙岩、漳州、泉州、厦门、河南等地作为受诉地法院。王律师将情况告诉了谢卫某,谢卫某家属到漳州地区评残鉴定机构了解情况,鉴定机构告知其伤情可以评上十级。经了解在漳州能赔19万元左右,谢卫某说在漳州就好,能赔19万元就行。王律师考虑到为当事人多争取最大利益是援助律师的职责,耐心做谢卫某的工作,并且就漳州与厦门的区别作比较:1、厦门属于特区,各项赔偿标准高于漳州;2、厦门的伤情鉴定一般也会高于漳州;3、本案如果在漳州起诉赔偿不会超过20万元,在厦门起诉不低于30万元。最终,谢卫某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同时,援助律师也告诉谢卫某,本案有多个当事人,案情极为复杂,且王律师到厦门起诉取得管辖权的依据是被告为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为是“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厦门法院可能会找各种理由推拖,应有耐心等待的准备。接着,王律师就有了“九趟厦门之旅”:

    第一趟,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行驶证上登记的地址在厦门同安区,于是王律师到厦门同安区起诉。同安区法院告知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地址已经搬迁,具体搬到哪他们也不清楚。遂退回起诉材料。

    第二趟,王律师准备了相关材料,到厦门市政行政服务中心调查取证。通过调查王律师得知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已搬到湖里区,但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没有及时更新行驶证登记信息。当天下午,王律师到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起诉。法院看了材料,认为漳州市恒昌物流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属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同意给王律师立案。援助律师坚持认为虽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与独立法人资格是两码事。法院告知七天内等通知。

    第三趟,过了几天,法院打电话给王律师说可以立案。然而王律师到了湖里区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告知案件多,需先调解并且需签订一个同意给予法院调解期限1个月的申请书,否则不予立案。因此,为了立案又等了一个月。

    第四趟,一个月后,王律师顺利到湖里区法院立了案。

    第五趟,立了案不久,因卷宗里没有保险单,法院又通知王律师提交各个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为此,王律师不厌其烦一一联系车主,最终收齐了保单,并把保险单送交经办法官。

    第六趟,隔两个月,湖里区法院通知王律师就鉴定材料需质证。王律师按法院的规定对证据材料予以质证。

    第七趟,鉴定机构通知谢卫某就评残到厦门去鉴定。为了更好地帮助当事人,王律师再次与当事人到厦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申请人谢卫某构成八级伤残。

    第八趟,本案有九个被告,且涉及到外省,送达时间较长,受援人的心情出现波动,怀疑法院是否认真办理其案件,面对着这种猜疑,援助律师进行了必要的安抚,让其耐心等待。又经过了两个月,终于开庭了。开庭过程中王律师就本案的赔偿标准、伤残等级等本案的焦点问题据理、据法力争。通过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王律师提出的赔偿标准按厦门所在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代理意见。

    第九趟,本案涉及多个当事人受伤,开庭后,法院通知王律师到法院协商保险金分配事宜。为此,王律师又再次与谢卫某跑到厦门法院,最终提出的分配方案被法官采纳。

【承办结果】

    2014年12月26日厦门湖里区法院以(2014)厦湖民初字第 2237 号民事判决,为受援人谢卫某争取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3157.23元。该赔偿数额与漳州所在地法院可能判决的数额比较,整整多了20多万元,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利益,获得当事人好评。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诉讼主体众多,案件复杂,受诉法院有多个可供选择,如果就近在南靖县人民法院起诉,援助律师办案非常方便,但是赔偿金额不及到厦门湖里区法院起诉的一半,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援助律师舍近求远九进厦门,通过管辖权选择,尽显援助律师的责任心,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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