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无需两地跑 异地法援解纠纷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5-10-26 14:40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福建省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福建省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刘伟

    [案情简介]徐某(2岁时患“小儿麻痹症”,后遗留右下肢畸型。17年前,因外伤致“右股骨粗隆骨折”致残)。2014年9月18日-19日期间,住入光泽县程某经营的某某大酒店二楼201房间,19日八时许徐某冲完澡从浴室里跨进卫生间,由于房面瓷砖太滑,脚滑入马桶底座隙被夹,徐某身体重心失去平衡,身子旋转摔倒在卫生间地面上,致“右股中下段骨折”。事发后120救护车将徐某送进光泽县医院救治,石膏固定后当即转回徐某家乡医院建瓯市立医院治疗。造成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71515.48元,被告认为程某经营的酒店房间地面过滑,没有防滑垫,防滑鞋等安全防护设施,属于酒店设施瑕疵所致,请求程某赔偿33757.74元。

    徐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需要到光泽县法院起诉。2015年6月徐某到自家所在地的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拟申请法律援助。但依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法律援助的管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根据《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加强各地法律援助事务协作的暂行规定》闽法援[2001]1号有“异地间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就有关法律援助的受援条件的审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执行等事项直接提供服务或互相配合办理”的原则规定,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由于徐某的户籍审查是在建瓯市管辖,为了“便民利民,降低成本,提高法援效率”,主动与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商议,先行由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徐某的相关材料及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初审工作。2015年6月25日,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发移送函到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将徐某的申请案移送到光泽县法律援助中心,由其指派诉讼代理人。这样徐某就不必光泽、建瓯往返数百公里奔波。

    福建省光泽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刘伟接受指派援助案件后对案情进行细致研究,认为此类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在光泽辖区从未碰到过。经过查阅和收集证据,询问原告人徐某得知其2岁时患“小儿麻痹症”,后遗留右下肢畸型,17年前因外伤又致“右股骨粗隆骨折”致九级伤残,也曾在光泽县医院手术治疗。本次事故也是致“右股骨中下段骨折”同样构成伤残等级。

    2015年7月18日法庭调解时,承办人通过调取光泽县医院110社会联动(120)记录本和申请光泽当地(徐某摔伤时)在场的三个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过程。认为程某酒店房内设施存在瑕疵,违反安保义务,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应由程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程某义务内容体现在三种义务上:⑴危险预防义务。包括告知、警示、防范等,特定关系下的当事人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危险的发生;⑵危险消除义务。消险危险、控制危险和保护义务;⑶损害发生后的救助义务。当侵害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救助,防止损害扩大。尤其是程某未尽到损害发生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故诉求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结果] 2015年8月28日光泽县法院开庭二次调解,经过法庭调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受援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最终调解成功。程某同意在9月30日赔偿了徐某20000元的经济补偿,异地法援救援案件得到圆满的解决。

    [案件点评] 解决好当事人异地申请法律援助这个问题关系到相关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合作与共识。为了减少成本,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服务,实行跨域初审,可为便民利民提升法律援助做好有援应援的新举措。由当事人就近选择具备跨域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经济状况和法援范围,并进行初步条件审查。初审结束后制作“法律援助异地指派告知书”,邮寄到符合受理立案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让其受理该案件。保证让更多的广大群体在当地都可以享受到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带来的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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