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4-28 09:00
田毅欣、王明霞、王国荣、朱素洁、何建平代表:
    《关于律师参与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第110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近年全省创新第三方调解,引导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化解工作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创新第三方调解工作,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已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1982个,建立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914个,驻基层法院和法庭调解室123个,驻检察院调解室12个,驻信访局调解室21个。推进过程中,各地注重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积极组织引导律师通过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结对子等方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2016年以来,组织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在省、市、县三级政法部门设立律师接访室46个,共有5286人次律师参与值班接访,接待信访人5182件36259人次,有882件1604名信访人接受了律师意见和建议,不再缠访;2016年6月在厦门市湖里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试点建立律师调解室,由厦门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委员会遴选24名律师以特邀调解员身份作为居中第三人参与法院诉前和诉讼调解工作,2016年7-12月,该律师调解室共调解案件106件,经调解成功75件,调解成功率70.8%;一些地方法院设立的调解组织也吸收律师参与调解工作,2016年全省律师共调解成功9971件。
    二、关于建议以律师事务所为依托建立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律师调解委员会”的问题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律师事务所作为独立政府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基层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改进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推进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我们将积极指导律师事务所探索成立律师调委会,并及时总结相关试点经验,适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三、关于建议建设律师调解员队伍,设立律师调解专家库、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及开展听证调解、预约调解、在线调解问题
    我厅将结合今年工作安排认真加以落实。一是在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建立调解专业人才律师库,开展调解业务专项培训与研讨,提高律师开展调解的业务水平。二是会同省法院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鼓励律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努力使更多的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三是支持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和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以各种方式组织引导律师参与诉前调解,挖掘、宣传律师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律师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努力使更多的律师参与诉前调解工作。四是创新律师参与调解方式,在我厅开发的“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上设立调解模块,在手机APP软件中设定人民调解功能,引导律师运用现代技术开展在线调解、微信调解、QQ调解等,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并通过与省高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行无缝对接,通过人工座席服务和信息化手段,将诉前调解纠纷由法院引导到诉前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提升纠纷解决效率。
    四、关于建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基层调解委员会”的经费安排、调解工作补贴、业务指导问题
    目前,我省各级财政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17〕179号),将全省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三项经费全部列入县级财政保障,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经费按照“谁设立、谁保障”原则,由设立行业部门予以保障。律师作为一种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一般情况下均实行有偿服务。但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因此,律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获得必要的经费补助及调解个案的补贴。律师事务所作为正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承接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推动律师参与调解工作长期有效开展。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陈勇
    联系人:王传福 联系电话:0591-83770275
    联系人:卢锦忠 联系电话:0591-83571655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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