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 |
今年是《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为进一步营造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大对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力度,以实际行动积极参与到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之中,根据司法部相关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展示《条例》颁布十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就,塑造法律援助工作者良好形象,弘扬正气,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二、活动主题
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主要工作
(一)提炼“福建法律援助精神”
1.征集方式:自下而上广泛征集、逐级研究提炼,各设区市司法局应于8月30日前报送至省法律援助中心,数量不少于10条。
2.征集对象:法律援助工作者,曾经从事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媒体记者等。
3.要求:征集字数在20字以内,言简意深,对仗工整。
4.奖励与使用:最终确定一条为福建法律援助精神,并给予一定奖励。
(二)开展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选活动
1.评选范围
全省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他法律援助组织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于2011—2013年度期间办结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2.评选程序
由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单位、个人推荐,设区市司法局初审后报省法律援助中心。省中心将组织专家评选后确定十件2013年度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3.评选要求
(1)各设区市司法局于2013年11月22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法律援助中心,每个设区市至少报送5个案件参选。字数不少于2000字。
(2)结构要求:案例由题目、案件类型、案由、办理方式、指派单位、承办人、案情简介、案件点评八部分组成。
(3)表彰和宣传
评选结果揭晓后,省厅将以适当方式对入选的十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进行表彰,并和主流媒体合作,对参选和入围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并择优在《福建法律援助》信息上刊载。
(三)开展“为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主题摄影比赛
1.参赛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征集作品。
2.作品种类:涉及法律援助题材的摄影作品。
3.参赛方式:以各设区市司法局推荐为主,数量为5—15幅。
4.评选程序及奖励:(1)初选:各设区市司法局于2013年7月25日前上报摄影作品参评,由省司法厅筛选后,评选出优秀作品,上报司法部;(2)复评:司法部将于8月上旬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优秀作品进行最终评审,8月中旬公布评选结果;(3)奖励:由司法部评选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优秀组织奖3名。对获奖个人和单位颁发证书和奖品。
5.作品要求:参赛作品需为本人原创,要求突出主题、内容健康、积极向上。作品要通过艺术形式,围绕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阐释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成就和先进人物等。作品要富有时代特色,同时具有艺术魅力、感染力。作品彩色、黑白不限,单幅、组照(不超过6张)均可。需附作品说明,包括作品标题、作者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参赛作品一律不退,获奖作品版权归主办单位所有。电子版照片一律采用JPG格式,单张不大于5M。
6.成果运用:获奖作品采用集中展览、报纸和网络刊登、结集出版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开展“我与法律援助”征文活动
1.征文内容:回顾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反映法律援助工作者成长、体会和感悟;展示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发展壮大历程以及其它与此次活动主题关系密切的内容均可。
2.征文对象:法律援助工作者,曾经从事或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媒体记者等。
3.征文时间:各设区市司法局在本地区组织开展“我与法律援助”征文活动,于2013年7月25日前向省法律援助中心报送不少于3篇的文章;经省司法厅筛选后,统一上报司法部。
4.要求:每篇文章字数在2000字左右,需注明文章标题、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5.奖励与使用:此次征文活动,由司法部评选出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三等奖10名,优秀奖15名,优秀组织奖3名。对获奖个人和单位颁发证书和奖品。获奖文章将择优在《法制日报》、《中国法律援助》、中国普法网等报刊杂志和网络上登载,并结集出版。
(五)开展电视专题宣传
各设区市司法局要主动与当地电视台联系,通过各种手段开展多渠道的电视宣传活动,如播发新闻、简讯,报道典型人物或事例;聘请专业公司制作专题片、记录片、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报道法律援助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注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浓厚氛围。
(六)开展主题宣传月活动
根据司法部开展《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有关宣传工作的部署,确定2013年8月为《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月。为了在我省掀起法律援助宣传高潮,省司法厅决定将2013年8月30日作为《条例》颁布十周年宣传日。宣传日当天,省、市、区(县)三级联动,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设专栏、专版,制作专题节目、人物访谈等大力宣传本地法律援助工作取得的成绩,普及法律援助知识,扩大法律援助影响力。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把《条例》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作为今年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积极与当地宣传部门、广电部门以及媒体协调,争取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宣传活动纳入其工作重点,以各种形式尽可能多的反映法律援助工作。
联系人:黄树伟 黄永俤
电 话:0591—87531001
电子邮箱:fjfy6@yeah.net)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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