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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196 | 文号 | 闽司行决〔2025〕2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5-10-23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关于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196 | ||
| 文号 | 闽司行决〔2025〕2号 |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 生成日期 | 2025-10-23 |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 内容概述 | 关于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 ||
| 有效性 | 有效 | ||
福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报请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的报告》(榕司〔2025〕7号)和补充说明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二十六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决定注销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3500007416537380)。
请你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将收回的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省司法厅。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依法由该所合伙人承担。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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