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055 | 文号 | 闽司〔2025〕48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FJ00111-3000-2025-00055 | ||
文号 | 闽司〔2025〕48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司法厅 | ||
生成日期 | 2025-03-20 | ||
标题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有效性 | 有效 |
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执法,坚决遏制乱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资格清理
(一)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清理四类“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和个人。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的自查情况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除本文另有明确责任单位外,其他措施均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不再列出)
(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于2025年5月底前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告。
二、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属于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6月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检查事项不得组织实施,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四)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
(五)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持续规范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2025年9月底,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和行政检查标准。
(六)2025年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分批分次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文书、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
四、全面推行涉企检查计划管理
(七)每年4月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
(八)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专项检查计划需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检查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可备案后直接组织实施。
五、精简入企检查次数
(九)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专业性需求较强、耗时较长、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除外。
(十)对同一执法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一)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技术监测、数据研判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实行监管的,不再入企现场检查。
六、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十二)严格区分行政执法行为与其他监管行为,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观摩、监管督促、巡检排查等名义变相检查。
(十三)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统一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推进分级分类监管。
七、科学合理开展必要检查
(十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
八、严格行政检查实施程序
(十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及时告知检查结果。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投诉举报。
九、优化提升“闽执法”平台涉企检查功能
(十六)持续完善“闽执法”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系统,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强化涉企检查查询统计分析功能,提升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七)开发“入企扫码”登记功能,设置专门投诉举报入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2025年9月底前,在“闽执法”平台上线运行。(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十八)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对违规实施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