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604-2004-00001
- 文号: 闽司〔2004〕23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4-11-03
- 有效性: 有效
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设区市法律援助中心:
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缓收或免收鉴定费。受援人胜诉后,应向鉴定部门补交实际需交纳的费用,受援人败诉,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鉴定部门给予减免。
请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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