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健委:
姚敏蓉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的建议》(第1644号)已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确,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置于立法目的之首,并在总则第三条明确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该法“保障措施”一章,对医师享有的权利作出规定,从薪酬待遇、队伍建设、表彰奖励、良好执业环境和医疗秩序维护、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方面明确相关保障措施,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为了加强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我省也出台了《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对医疗纠纷预防、明确医疗纠纷处置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国家现有法律和省政府规章已对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如我省需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立法,建议由主管部门牵头开展调研,充分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后,再适时启动相关立法程序。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叶立立
联系电话:0591-83700397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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