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
省人大陈明月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未成年矫治教育学校的建议》(第1045号)已收悉。我厅办理意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的规定,如我省确定有专门学校,我厅将协同省公安厅依法负责该专门学校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
领导署名:林玫瑰
联 系 人:唐 超
联系电话:0591-83770240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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