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变更清单" ,"id" : "12904" ,"pid" : "12899" ,"pname" : "权责清单" ,"chnls" : [ ] ,"docs":[ { "docid" : "3234382"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中取消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司法厅" ,"time" : "2018-03-12"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803/t20180312_3234382.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n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取消以下材料:\n  一、《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n  二、在我省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含资格档案已由外省调入我省)的证书复印件\n  上述申请材料改为由各设区市司法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通过信息共享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写入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省外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在全国相关信息未联网可供查询前,仍需在办理相关事项时,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相关材料。\n  请各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要求指导申请人办理上述有关事项,并做好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实习人员申请律师执业证考核表》等材料的上网推送、共享核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厅法规和行政审批处。\n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n  2018年3月7日"} ,{ "docid" : "3234381"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公证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司法厅" ,"time" : "2017-06-09"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6/t20170609_3234381.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方便基层群众办事,经研究,决定取消公证类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公证员任职转报”事项 (一)“一般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5.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考核任职转报”取消以下申请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个人简历; 4.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二、“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书。 三、“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补发”事项 取消公证员提出换发或补发申请书。 四、“公证机构变更核准”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的变更申请。 五、“公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备案”事项 取消公证机构提出变更负责人备案的申请。 六、“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损毁或遗失的换发或..."} ,{ "docid" : "3234380"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 ,"time" : "2017-06-07"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6/t20170607_3234380.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 闽司〔2004〕14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得以顺利贯彻执行,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和《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精神,决定取消涉及司法行政工作的8项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审核、面向社会法律咨徇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律师事务所设立国外分支机构审批、公证员资格认可、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除此之外,我厅决定另行取消本厅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项目,即港澳居民与台湾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上报审批项目,同时,取消省厅委托厦门市司法局实施部分司法鉴定管理职能。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上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 法规教育 通知抄 送:厅机关各处室。"} ,{ "docid" : "3234379"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司法厅" ,"time" : "2017-05-24"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5/t20170524_3234379.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2017年4月20日,省政府下发《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7〕151号),决定取消3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我厅的项目1项。项目名称: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及时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和有效性。要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5月19日 "} ,{ "docid" : "3234378"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司法厅" ,"time" : "2017-05-04"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5/t20170504_3234378.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工作精神,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更好地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201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以及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司法厅将21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委托设区市实施有关意见的函》(闽审改办〔2017〕20号),现就我厅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二)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 (三)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 (六)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 (七)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 (八)律师事务所分所变更派驻律师; (九)律师(含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在同一设区市内变更执业机构; (十)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损毁申请换证; (十一)律师执业证(律师工作证)遗失申请补证;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执业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机构负责人; (十三)司..."} ,{ "docid" : "3234377" , "title"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docsourcename" : "中国福建网" ,"time" : "2017-04-29"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4/t20170429_3234377.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闽政文〔2017〕151号\n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n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涉及我省的31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n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涉及市、县权限的事项,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切实提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对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事项,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企业、群众的改革获得感。\n  附件: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n  福建省人民政府\n  2017年4月20日\n  (此件主动公开)\n   \n  附件\n  福建省取消31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n  序号\n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n  我省对应事项名称\n  涉及的子项名称\n  设定依据\n  实施..."} ,{ "docid" : "3234376" , "title"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docsourcename" : "中国政府网" ,"time" : "2017-01-22"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1/t20170122_3234376.htm","chnl":"变更清单","img":"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701/W020180623571295565799.jpg","content":"国发〔2017〕7号\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n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n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n  (此件公开发布)\n  "} ,{ "docid" : "3234375" , "title" :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调整省司法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函" ,"docsourcename" : "厅法规处" ,"time" : "2016-12-21"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612/t20161221_3234375.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n  闽审改办〔2016〕202号\n   \n  省司法厅:\n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函》(闽司函〔2016〕13号)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等文件,经审核,同意省司法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增列5项、调整10项(详见附件)。\n   \n  附件:省司法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调整事项目录\n   \n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n  2016年12月2日\n   \n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n  各设区市审改办,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n   \n   \n   \n   \n  附件\n   \n   \n   \n   \n   \n   \n   \n  省司法厅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调整事项目录\n  序号\n  项目名称\n  子项名称\n  实施主体\n  设定依据\n  事项类别\n  备注\n  1\n  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n  省司法厅\n   1.《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4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予以公告;对停业整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暂缓编入..."} ,{ "docid" : "3234374"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 ,"docsourcename" : "" ,"time" : "2016-11-14"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611/t20161114_3234374.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深化“马上就办”的要求,根据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的实施意见》(闽审改办〔2016〕36号)的部署,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开展的实际,现就实施简化优化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省厅按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是原则、不进是例外”的要求,将原分布在厅律师管理处、法规和司法鉴定处、公证管理处、法律援助工作处行使的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法律援助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具体事项见附件)剥离出来,集中由厅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其中台湾公证书验核、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法律援助等2项即办件事项在在厅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集中办理,其他承诺件事项纳入省级网上办事系统办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由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省厅已报送省审改办请求将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备案和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内地法律顾问证年度注册两个项目调整为监督检查类,同时申请..."} ,{ "docid" : "3234373" , "title"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司法厅" ,"time" : "2016-11-14"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wsbs/xzql/bgqd/201611/t20161114_3234373.htm","chnl":"变更清单","img":"","content":"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办事难、办证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5〕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通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从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一个窗口”受理。根据省审改办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我厅共有行政许可项目8项,公共服务事项14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8项。按照闽政〔2015〕68号文件要求,“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和涉及群众、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全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目前,厅司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