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me" : "援助案例" ,"id" : "12517" ,"pid" : "12511" ,"pname" : "法律援助" ,"chnls" : [ ] ,"docs":[ { "docid" : "5371976" , "title" : "法律援助暖人心 群众感谢赠牌匾" ,"docsourcename" : "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 ,"time" : "2020-08-28"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2008/t20200828_5371976.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近日,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一块精心制作的牌匾,该牌匾为受援人郭某对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对承办律师的专业、尽职,助其顺利获得赔偿款及维护合法权益表示的感谢。\n  某日,受援人郭某购买车票乘坐客车,在经过某路段时,驾驶员遇突发状况紧急刹车,坐在客车后排的郭某与车厢内部发生碰撞,造成郭某脊椎受伤。在赔偿未果求助无门之下,来到了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并了解了实际情况后,中心当即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并当日指派律师办理此案,经律师多次调查取证,该案经一审、二审判决,受援人郭某获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5.5万元,其对该办案结果表示非常满意。\n  近年来,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常收到群众送来的锦旗、感谢信、牌匾, 这些谢意承载着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认可,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将继续一如既往的坚持“能援优援、可援尽援”目标,让人民群众在法律援助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将乐县法律援助中心丁晓英)\n  "} ,{ "docid" : "5371964" , "title" : "上门服务八旬老人,法律援助情暖人心" ,"docsourcename" : "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 ,"time" : "2020-08-28"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2008/t20200828_5371964.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近日,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接待了一位老年人:“听说你们这里有免费的律师,我有一位姐姐八十多岁了一个人在家没人养,你们能不能帮帮她啊?”\n  原来,家住海口镇某村的郑阿婆,今年已80岁高龄,育有二男一女,皆已成家。十年前,郑阿婆的丈夫去世后,郑阿婆独居在老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没办法在身边照顾,便约定每人每年拿4千元钱供母亲生活开销。由于年事已高,近年来又因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先后在福清、福州等地住院治疗,产生大额治疗费,郑阿婆要求两个儿子平摊,但大儿子拒不承担,2017年起还把每年约定好的生活费也断供了。郑阿婆天天以泪洗面,决定将多年未尽赡养义务的大儿子告上法庭,于是托亲友寻求法律援助。\n  考虑到郑阿婆出行不便,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开通“绿色通道”,指派工作人员和援助律师主动上门提供法律服务。8月18日上午,市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带着援助律师来到郑阿婆的家,当场为其办理法律援助申请手续,律师委托手续,并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郑阿婆对工作人员细致入微的服务十分满意,一直拉着工作人员的手说道:“感谢你们来,感谢你们为我做主。”\n  “万善德为本,百行孝为先。”孝亲敬老是中华民..."} ,{ "docid" : "5253784" , "title" : "一线医护人员因公殉职,援助律师帮助维权" ,"docsourcename" : "南平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time" : "2020-04-23"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2004/t20200423_5253784.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关键词】\n  医护人员 因公殉职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n  【案情概况】\n  毛某某原系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某卫生院副院长,2020年1月25日(正月初一,毛某某积极响应上级疫情防控号召,主动申请到高速联防联控检查站为过往车辆人员检测体温。当晚21时许,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途经检查站时,误将油门当刹车,撞倒毛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毛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n  事故发生后,毛某某配偶(林某某)便向浦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鉴于该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系一线医护人员家属,县法律援助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受理并快速审查当事人相关材料,决定提供提供援助,指派该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方面专业律师张乘勇(系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其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并开辟绿色通道,随时为受害人家属提供帮助等法律服务。\n  张律师接受委派后,迅速调阅案卷相关材料,了解案情,同步与受害人家属保持沟通联系,一直耐心开导并细致讲解所涉法律问题和可以申请赔偿的事项等。同时,还多渠道与法、检部门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尽力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n  ..."} ,{ "docid" : "5163177" , "title" :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4年 法律援助讨回血汗钱" ,"docsourcename" : "龙岩市永定区司法局曾建钦 刘晋林" ,"time" : "2019-12-19"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912/t20191219_5163177.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龙岩市永定区江某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n  江某元系龙岩市永定区高头乡高北村的农民,平时以种田为生,农闲时节外出到建筑工地打零工补贴家用。2014年10月初,江某元经朋友介绍给林某贵做木工师傅,林某贵当时承包了龙岩紫金公园、绿州酒店等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按天计算工资,每天200元,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根据林某贵的安排和指示,江某元入场到林某贵承包的工地做工,一直做到2014年10月20日,合计17天,工资3400元。但是林某贵却并未支付分文工资给江某元。此后,江某元经常跑到工地找林某贵讨要拖欠的工资,林某贵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付,直到林某贵承包的工程结束,江某元也未能讨回分文的血汗钱,林某贵既不付钱也不结算写欠条,属典型的拖欠农民工资行为。林某贵承包的工程完工后,便故意躲避江某元,从一开始的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到后来的拉黑电话,江某元为了讨回血汗钱只好到处打听林某贵的下落,但是林某贵就像是人间蒸发,没有任何信息。2016年初终于打听到林某贵老家的地址是龙岩市永定区虎岗镇虎北村,因林某贵平时都外出包工程不在家,江某元只能趁着2016年春节期间(年初三)到林某贵老家讨要拖欠的工资,然而林某贵却避而不见,其家..."} ,{ "docid" : "4946189" , "title" : "单亲母亲遇困难 法律援助来相助" ,"docsourcename" : "福州市马尾区司法局" ,"time" : "2019-07-22"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907/t20190722_4946189.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案 由:劳动争议\n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n  承办人员:黄智锋 福建知望律师事务所\n  案情简介\n  受援助人基本情况:吴某,女,汉族,80后,江西人\n  2014年11月1日,吴某开始进入福建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从事门诊主任工作。2017年9月1日,公司与吴某签订《在职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吴某提供台湾考察学习的在岗学习、实践操作等专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限为5天,自2017年9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本次带薪考察培训时间长达5天,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学费、外派或委外培训费用、外出学习考察费用、学习培训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工资等)由公司负责。至培训结束期吴某必须为公司服务不少于三年。如果吴某违约,须赔偿公司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n  2017年9月16日至2017年9月20日,公司组织包括吴某在内的三人,去台湾参观同行机构和游玩。\n  2018年3月19日,由于公司从2016年1月起就开始陆续拖欠工资,吴某因不堪忍受公司长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提出辞职,公司经审批同意吴某离职,吴某正常上班至2018年3月底。但公司却一直未发放拖欠工资,迫于无奈,吴某以公司拖欠2018年2月份、3月份工资..."} ,{ "docid" : "4782734" , "title" : "怀孕女职工维权路,法律援助来护航" ,"docsourcename" : "福州市马尾区区法律援助中心 林高月" ,"time" : "2019-03-11"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903/t20190311_4782734.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案 由】劳动争议\n  【指派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n  【承办人员】黄小芬,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n  【案情简介】\n  受援人陈女士于2017年9月为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录用,岗位为教师,月工资3000元,同时据该小学之要求,陈女士与福州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8年2月,陈女士怀孕。同年8月底在新学期即将开始之时,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将陈女士从教师微信群中踢出,并明确告知陈女士因其怀孕分娩在即,为不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校方已找到接替陈女士工作的新老师,且自2018年9月起停发陈女士的工资及禁止陈女士入校。\n  陈女士在福州市马尾区某小学工作期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为陈女士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为陈女士参加基本医疗、生育、工伤、失业保险。2018年10月20日,陈女士生育一女。因无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陈女士在孕期、产期产生的医疗费均由陈女士自行垫付,且生育后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此后,陈女士多次找学校协商,均被告知学校历年来聘用制教师怀孕后为不影响教学工作开展都应离职,学校从未有过给予补偿或赔偿的先例,而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非实际用工单..."} ,{ "docid" : "4694926" , "title" : "昔日佳偶成怨偶 法律援助化干戈" ,"docsourcename" : "福建省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肖萍、程华生" ,"time" : "2018-12-07"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812/t20181207_4694926.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n  【案情简介】\n  2005年刚离婚不久的高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样离异的游某,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并在2008年4月生育一子,取名游某某,现年10岁,高某与游某2009年5月4日到福建省建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共同经营食杂店,日子也算过得美满幸福,但不幸的是高某在2011年患上了乳腺癌,更让高某无法接受的是,在2015年年底,高某发现游某在外面有外遇,此后双方多次因为此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打架后双方均多次报警,夫妻感情在第三者插足及多次争吵中早已破裂,2018年5月30日,游某与高某再次发生争吵,游某将高某打伤,并将高某赶出了家门,高某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妇联求助,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妇联也多次调解,但游某表示高某性格暴躁坚决要求离婚,而高某表示自己患乳腺癌,孩子还小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多次调解均无果。\n  2018年8月3日游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高某无奈到福建省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认为高某被游某赶出家门后,无任何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程主任负责承办该案。程主任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根..."} ,{ "docid" : "4306720" , "title" : "【枫桥经验在建阳】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司法调解三管齐下,化解工伤纠纷" ,"docsourcename" : "" ,"time" : "2018-07-31"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807/t20180731_4306720.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 50多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毛泽东同志的批示。时至今日,“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历久弥新,依旧散发着耀眼的光和热,也为我区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n  2016年5月间,江西籍农民工朱某根、朱某和朱某弟父子三人一同受雇于建阳区崇雒乡村民丁某某,为其盖新房提供劳务,主要工作内容为打地梁、砌砖块、粉刷外墙等。双方约定工资按照完成工作量结算并付款,由于贪图简便,双方未签订劳动协议或类似的合同。\n  2016年12月12日上午,朱某弟在粉刷3楼天沟处的外墙的过程中,不慎摔下。由于丁某某提供的竹架腐烂,失去足够的保护作用,加上朱某弟本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朱某弟压断竹架后,直接摔到地上,造成重伤。\n  之后,朱某弟被送往南平市建阳区第二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建阳第一医院等处住院及门诊治疗。其中在南平市第二医院住院13天,花费医疗费60933.81元。2016年12月25日。遵医嘱转院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骨科治疗,共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49119.18元,2017年2月3日转入该院康复科继续治疗至2月27日,住院24天,花费医疗费47..."} ,{ "docid" : "3154340" , "title" : "一家两遭不幸 法援再伸援手" ,"docsourcename" : "" ,"time" : "2018-05-28"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805/t20180528_3154340.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 郭某是厦门市同安区云洋村一名普通农民,近日,他满脸愁容的来到了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申请对其家庭给予法律援助。\n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郭某比较熟悉,2016年12月20日,郭某父亲在一起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致8级伤残,仅医疗费就花去19万元,可是,事故主要责任方仅支付1万元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而且态度很坚决。逼迫无奈的郭某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到同安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父亲申请法律援助,依据郭某经济困难的事实,中心工作人员当场给予办理援助手续,同时指派对交通事故处理富有经验的陈良山律师担任其父的诉讼代理人。经过陈良山律师的多方努力和据理力争,终获被告方的理解同情,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同意支付31万元赔偿款的调解协议,郭某家庭沉重的经济负担得以缓解。郭某及其家属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对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便民、高效、专业的服务更是连连称赞。\n  时隔3个月,不幸再一次降临郭家,2017年3月5日,郭某年仅19岁的女儿又遭遇车祸重伤,至今昏迷不醒,可对方当事人在支付8000元后便杳无音讯,郭某只得四处借钱为女儿医治,债台高筑、走投无路的郭某鉴于在上一次法律援助中对中心及援助律师的服务态度和取得的成效,再次来到法律..."} ,{ "docid" : "3019544" , "title" : "认罪认罚案例" ,"docsourcename" : "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 林高月" ,"time" : "2018-01-10" , "url" : "http://sft.fujian.gov.cn/sfyw/flyz/yzal/201801/t20180110_3019544.htm","chnl":"援助案例","img":"","content":"【涉嫌罪名】寻衅滋事罪\n  【案件阶段】侦查阶段\n  【承办单位】福州市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n  【承办人员】卓永钦 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律师\n  【帮助对象】\n  受帮助人基本情况:陈某某,男,福建莆田人,某公司采购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n  【案情及承办情况】\n  受帮助人陈某有一个同事名李某,居住在马尾镇某小区,2017年4月21日凌晨,其同事李某因房屋断电维修事宜与物业电工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某打电话给其另一名同事李某龙,随后,受帮助人陈某随同李某龙以及另一人欧某三人一起到达现场劝架,期间因双方情绪激动互有推拉,后电工离开。但李某生气难忍,又同欧某等人前去找电工。在小区楼间的草坪上,当看到李某挥了一记重拳将电工打倒在草地上,陈某等人就跑了。事后,电工的伤情构成了轻伤二级,陈某等人被刑事羁留,后经民事赔偿调解,李某赔偿了电工损失,并由电工出具了谅解书给给公安机关,陈某取保候审。\n  2017年9月6日,马尾区公安局向马尾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提供法律帮助通知书,申请为陈某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承办人福建建达(马尾)律师事务所卓永钦律师接受指派后,根据认罪认..."} ] }